(2015)嵩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粤福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嵩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货款616031.5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68.5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决刑,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其公司财产现无法变现,等被执行公司财产变现后本案再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嵩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