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才富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王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红梅、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才富,男,1963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汉族,大连市中山区乐意超市学士街店业主,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上桥头村***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富人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