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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凤明申请执行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明,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4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明。被执行人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业主袁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83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6日受理王凤明申请执行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侯区粤通汽车美容部业主袁雄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