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俊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锁欠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代法执字第50号申请人赵俊成,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申请人张德锁,男,汉族,1962年xx月xx日生,代县xx乡xx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俊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锁欠款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德锁在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62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刘向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