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呼广山与于文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广山,于文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呼广山。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负责人马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广山与被告于文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文智、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3日1时20分,赵云豹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皮县乌马营镇乌马营村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于文智驾驶的鲁N880**、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云豹受伤、赵云豹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8月20日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201408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文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云豹无责任。原告赵云豹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分别为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和海兴县诚成伟业货物运输队,实际车主为原告呼广山,系挂靠登记车主进行运输经营。被告于文智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系陵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鲁N×××××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鲁N×××××挂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方车辆所载货物尼龙-6切片损毁严重,损失价值经评估为152520元,原告已经赔偿托运人无棣县泰和网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评估费共计163196元。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辩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于文智未答辩。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时20分,在南皮县乌马营镇乌马营村路口处,赵云豹驾驶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于文智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赵云豹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第201408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文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云豹无此事故责任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系原告呼广山,有车辆挂靠协议予以证实。事故货物损失152520元,原告已经赔付给货物托运方无棣县泰和网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棣县泰和网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主张损失:1.货损152520元,提交货损评估报告书一份。2.评估费10676元,提交评估费票据1张。被告于文智驾驶的鲁N×××××号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各一份,提交保险单复印件两份予以证实,鲁N×××××挂号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提交保险单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大地财险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损提出重新鉴定,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本院认为,赵云豹与被告于文智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调查认定被告于文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云豹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文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货损152520元,有货损评估报告书一份予以证实,应予认定。2.评估费10676元,有评估费票据1张予以证实,应予认定。被告于文智驾驶的鲁N×××××号事故车辆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各一份、鲁N×××××挂号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故被告永安财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161196元由被告永安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为80598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为80598元。因原告的损失被告永安财险公司、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可以足额赔偿,被告于文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永安财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598元,被告大地财险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598元。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货损提出重新鉴定,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598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598元。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80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勇代审判员 张 磊陪 审 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雨附:汇款账号(汇款时请注明案号)收款单位:南皮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开户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3×××1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