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丽诉程卡、刘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程卡,刘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26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西镇三里黄185号。身份证号:342124197808240225。被告:程卡,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公吉寺乡程庄行政村程中村。身份证号:341223198204173511。被告:刘高丽,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4198209131320。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程卡、刘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