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金海。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金海因诉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海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王金海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桥南村委会分给王金海的土地补偿费明显少于其他村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院对王金海的起诉应予受理。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王金海所在的桥南村五组于2007年8月22日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该方案第四条明确规定:祖籍不是本组的,但一直参与本组土地承包管理的人员,凡是属于1980年以前迁入的每人补助3500元。据此方案,王金海家人每人分得3500元土地补偿费。王金海认为其分配的补偿费低于其他村民,要求按照同等标准给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级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有权决定土地补偿费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以及分配多少,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金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给予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标准给付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有法律依据。综上,王金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继 辉审判员 ��杨军审判员 黄 毅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景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