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义军,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再要求与被告分割财产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颂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