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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54号原告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义军,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不再要求与被告分割财产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颂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