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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审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高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12号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宁,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鑫,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高萍,居民。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高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