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审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高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12号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宁,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鑫,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高萍,居民。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高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