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钟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钟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方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钟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志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桦甸市光明路。法定代表人钟志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煤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钟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信维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418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