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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江石道与邓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石道,邓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江石道,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邓小方,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石道与被告邓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石道以已与被告邓小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石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石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石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