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江石道与邓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石道,邓小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江石道,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邓小方,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石道与被告邓小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石道以已与被告邓小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石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石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石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