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梅中华,系洪湖市曹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尽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