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言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俞言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55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言书,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生,无业。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住所地南京市凤凰东街150号负一层至第四层。负责人吴修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巍,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言书、原审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清凉门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4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葛亚健代理审判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