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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安才与重庆市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谭成后、谭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安才,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谭成后,谭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安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立信大厦。负责人:王卫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成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可。再审申请人罗安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公司)、谭成后、谭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安才申请再审称:2002年7月,罗安才与南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罗安才购买南安公司开发的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层和第六层的商品住房。罗安才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立信大厦被作为烂尾楼处置,并确定由谭成后完成后续工程建设。在房屋建好后,谭成后将立信大厦第六层出售给谭可,并将房地产权证办在了谭可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确认为无效,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仍应为南安公司。因此,立信大厦第六层房屋的产权应归罗安才所有。罗安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讼争房屋产权是否应归罗安才所有。因南安公司欠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的租赁款,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遂将南安公司开发的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进行了查封,该案判决后因重庆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偿付欠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4日作出(2003)九执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将南安公司开发的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的商业用房以拍卖底价930057.80元抵偿给了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2006年1月10日,谭成后与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由谭成后将南安公司开发的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的商业用房从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处购买过来。因谭成后未按时支付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的购房款,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于2008年5月5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谭成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谭成后归还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的房屋。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8)合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的房屋归谭成后所有,由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协助谭成后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后谭成后又与谭可签订买卖合同,将本案讼争的立信大厦第六层房屋出卖给谭可,虽该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但谭成后已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至谭可名下。现讼争房屋的产权通过司法确认已实际发生变更,即讼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先为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九龙坡钢模租赁站,后为谭成后。罗安才虽与南安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南安公司开发的合川立信大厦第五、六层房屋,但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罗安才对南安公司享有债权,对讼争房屋不享有物权,故罗安才请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由于讼争房屋的权属不归罗安才,故罗安才要求南安公司、谭成后、谭可交付讼争房屋并办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罗安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安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