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吾斯曼.啊布力孜与被告杨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斯曼·啊布力孜,杨清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吾斯曼·啊布力孜,男,维吾尔族,生于1966年5月7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9号3号楼1单元402室。被告:杨清辉,男,回族,生于1961年11月22日,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长山子镇六户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吾斯曼.啊布力孜与被告杨清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诉讼费35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依 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