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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景与周世军、江贵勤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刘国飞,江贵勤,陈龙海,周世军,周世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湘川氧化锌冶炼厂,重庆恒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国飞,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贵勤,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海,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军,男,土家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超,男,土家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湘川氧化锌冶炼厂,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潭乡龙潭村老厂坪组。法定代表人:马世勇,该厂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恒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五一街18号A幢501。法定代表人:伍秀坤。上诉人刘景与被上诉人刘国飞、江贵勤、陈龙海、周世军、周世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湘川氧化锌冶炼厂、重庆恒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石法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刘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年3月13日法院以书面缴费通知书形式告知刘景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9元,刘景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前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玉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