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永光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山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永光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山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李永高,王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4-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夏旭。被执行人浙江永光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高,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山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高���被执行人王爱兰。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光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高、王爱兰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乐清市XX镇华西村及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金溪美邸5幢1702室的三处房产。上述房产中,位于金溪美邸的房产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本院已经移送处置。另本院查封了李永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桑塔纳牌轿车、浙C×××××桑塔纳牌轿车及浙C×××××丰田牌轿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而未能扣押。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