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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陆桂芬与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芬,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598号原告陆桂芬,农民。委托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桂芬与被告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芬撤回对被告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5元,减半收取1342.5元,邮递费120元,共计1462.5元,由原告陆桂芬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