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金世名豪服装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9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刘忠兴,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女。被执行人北京金世名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户新村北大兴区民政福利公司院内7号701室。法定代表人庄庆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金世名豪服装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北京金世名豪服装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1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利民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雷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