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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绍贵与陈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贵,陈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王绍贵,男,194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之发,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绍贵与被执行人陈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之发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之发银行存款9000元(含诉讼费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