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绍贵与陈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贵,陈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77号申请执行人王绍贵,男,194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陈之发,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绍贵与被执行人陈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之发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之发银行存款9000元(含诉讼费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