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岢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现住岢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岢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岢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贾某某家中饮酒后,醉酒无证驾驶车牌为晋H520**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驶入岢大线时,与沿岢大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后被告人驾车将李某某送往岢岚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山西省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调查评估意见,居住地社区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