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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四清与周翠玉、钱文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四清,周翠玉,钱文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徐四清,男,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周翠玉,女,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卫东,系周翠玉哥哥。被告:钱文斌,男,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四清与被告周翠玉、钱文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四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四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四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四清负担。审判员  陶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