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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武某,现住张北县。被告董某甲,现住张北县。原告武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董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2002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董某乙,现年10周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好吃懒做、不务正业不顾家、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不挣钱养家、对家庭更是不负责任。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根据相关规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某甲辩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我不���意离婚。具体理由:一、我们是经介绍相识的,相处一年左右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彼此互爱,感情较好,生育一个儿子,叫董某乙,今年10周岁,为了家庭生活,我自己当厨师,原告当营业员,我们开了自己的饭店,配合比较默契,还做过棉被买卖,共同创造了家庭收入,在原告较为辛苦的情况下,我情愿自己在家带孩子,让原告到海南做生意,巩固我们的夫妻感情,所有的一切都说明,我们的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能互敬互爱,共同创造了家庭经济,生活正常。二、我们产生的矛盾具有家庭普遍性。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家庭生活,对如何创造经济收入,成为我们生活的一大难题。我为此沉默,而忽视了夫妻感情的巩固和发展,我为此付出奋斗,但付出与成就不成比例,因此我心情欠佳,原告及其亲属对我不能正常理解,反而认为感情出了问题,提出离婚要求。我认为我们没有打过架,也没有大吵过,就是缺乏沟通,矛盾的产生,具有家庭普遍性,通过沟通可以改善。三、我有主动沟通的信心和决心,能够夫妻和好。针对我们的矛盾,我进行了认真的回顾,总的认为:几年来,由于我自身心情不好,反应出愚蒙固执,伤害夫妻感情,伤害了原告,也伤害了原告父母对我的期望,我要振作精神,改变思维。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不管真理是非如何,夫妻和谐是目标;不管职业辛劳多大,挣钱是目的;不管有多么富有、生活质量有多高,幸福为结果。希望原告给予极大的理解。总之我的答辩意见是不同意离婚,请原告三思而行。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董某乙。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份及董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处一年多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并共同生活十多年,且生育孩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只要能积极沟通,相互谅解,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鹏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