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诉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锦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