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贺新新与邓传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贺新新,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邓传喜,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邓刚,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贺新新申请执行邓传喜、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传喜、邓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