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何利兴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利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47号罪犯何利兴。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何利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8日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0月2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亭刑二初字第02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109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利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何利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利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利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利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