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黄麻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麻布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麻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麻布股份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4号原告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17号都市名苑1座10D,组织机构代码581577755。法定代表人刘卫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绍斌,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麻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州南片工业区2-3号阳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9211365。法定代表人梁日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军,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普定,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麻布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黄麻布村黄麻布路34号办公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92483843。法定代表人罗敏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黄麻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麻布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驿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