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志全与李旺弟,何锦海,何锦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全,何锦海,何锦桓,李旺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70-2号原告:梁志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绰君,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区丽容,系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锦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何锦桓,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旺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了原告梁志全诉被告何锦海、何锦桓、李旺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锦桓、李旺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锦桓、李旺弟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全撤回对被告何锦桓、李旺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芳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