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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立虎与杨佳淇,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立虎,杨佳淇,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虎,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佳淇,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肖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大明宫寓*幢*****室。法定代表人:高月明,董事长。上诉人马立虎因与被上诉人杨佳淇、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揭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马立虎。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