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吴世雄与许崴、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许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90号原告吴某,男,7岁。委托代理人吴亚,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某,男,29岁。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花池街时代广场24幢苏州国际金融中心506室。法定代表人刘明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许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告许某、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章爱人民陪审员  张玉雄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