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泓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28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锦松,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诸长双,该公司职员。被告江阴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普惠村。法定代表人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泓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泓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