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敏绒诉赵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 张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