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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肖邦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肖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占友,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肖邦均,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肖邦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邦均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邦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邦均有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肖邦均所有的汽车1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肖邦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