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葛宝龙与别亚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宝龙,张也,别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944号原告葛宝龙,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福顺镇创新��被告张也,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别亚红,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住址同上。原告葛宝龙诉被告张也、别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宝龙,被告张也、别亚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还清欠款15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在我处借钱15000元1.5分利息,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现要求被告还清欠款。被告张也辩称:种地欠的钱,年底能还上。被告别亚红辩称:欠款属实,我们要离婚,看离婚乍处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欠款金额15000元,利息1.5分,还款日期2016年3月17日,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遵守信用,及时偿还,因此笔欠款是二被告共同所欠,应共同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也、别亚红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葛宝龙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利率1.5分计算利息,利息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