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226号原告和某某,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和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某诉称,其与被告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底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1年3月3日生男孩李某甲,199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7日生女孩李某乙,现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其拳打脚踢。2004年11月20日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外出,音讯全无。其曾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之后仍无被告下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既未作书面答辩,经合法传唤亦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底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1年3月3日生男孩李某甲,199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7日生女孩李某乙,现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逐渐增多,致夫妻感情不睦。2004年11月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外出,音讯全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修建有平房三间,后因火灾导致房屋灭失,现无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2月原告和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撤诉。之后被告仍无下落,原告和某某遂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达成。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证明材料等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夫妻关系日趋不睦。被告李某某离家外出近十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再无联系,婚姻生活难以继续维持,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解除双方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争国代理审判员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光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