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佩廷与蒋立中、蒋孝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廷,蒋立中,蒋孝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23号原告陈佩廷,经商。被告蒋立中,经商。被告蒋孝守,经商。原告陈佩廷诉被告蒋立中、蒋孝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佩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