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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霞浦县,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宗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闽JHN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王某某,从本市太姥山镇往店下镇方向行驶,途经杨秦线9KM+800m路段时,车头碰撞前方由林某某所驾驶的欲左转弯的电瓶三轮车,致其受轻伤、王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4)第0009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林某某、邓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罗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闽东医院疾病证明书、福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破案经过及破案告知书等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传保代理审判员  韩 林人民陪审员  罗安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