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诉唐国强、唐彭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05-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负责人:彭辛。委托代理人:周彤,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强。被告:唐彭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诉被告唐国强、唐彭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县支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LP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周建中自愿用其座落于中江县伍城南路县委宿舍四幢一单元四幢五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府房私字第F04738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LP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唐国强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出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