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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时朗与被告重庆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朗,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96号原告:时朗,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云,重庆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991-1。法定代表人:杨永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邓,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9幢21-6。法定代表人:李书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朗与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威尔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