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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国建与陈敏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建,陈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19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建。被执行人陈敏华。申请执行人沈国建与被执行人陈敏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01500元未受偿,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