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何超、余延君、山东鲁信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山东鲁信线缆有限公司,何超,余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鲁信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超。被执行人:何超,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余延君,女,汉族,何超之妻,住茌平县。本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7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何超、余延君在茌平县水利局的小农水工程款收入97809元,小农水质保金31982.80元,提取了被执行人何超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保险金理赔款23000元,扣除2400元执行费,上述款项以过付给申请人李玉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