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重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训强与冯根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训强,冯根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重字第1920号原告:冯训强。被告:冯根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训强与被告冯根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训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训强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冯训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