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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牡民重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冯训强与冯根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训强,冯根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牡民重字第1920号原告:冯训强。被告:冯根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训强与被告冯根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训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训强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冯训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