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俊峰与王存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俊峰,王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苏俊峰。被执行人王存毅。申请执行人苏俊峰与被执行人王存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815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