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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一组10号。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兴光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秦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