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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59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催字第59号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688号6楼627。法定代表人韩贵宝。申报人晋城市鑫能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孔西村。法定代表人成永太。申请人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晋城市鑫能选煤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宁波江东和圣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雨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