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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喜与朱行吉、产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喜,朱行吉,产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80-1号申请执行人金喜。被执行人朱行吉。被执行人产树龙。申请执行人金喜与被执行人朱行吉、产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产树龙在合肥市蜀山区有一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产树龙所有位合肥市蜀山区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