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沈冬亮与王建卫、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冬亮,王建卫,朱琴,邓建,胡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03号原告:沈冬亮。委托代理人:林华,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卫。被告:朱琴。被告:邓建。被告:胡兵。原告沈冬亮诉被告王建卫、朱琴、邓建、胡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并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冬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原告沈冬亮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