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欧阳斌、陈松与欧阳斌、陈松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斌,陈松,大连龙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欧阳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松。委托代理人:侯惠珍,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龙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斌,经理。再审申请人欧阳斌因与被申请人陈松及大连龙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大民三终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及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欧阳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阳斌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