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志彬申请执行袁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21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彬,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彬。被执行人袁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志彬申请执行袁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斌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