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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靳民召与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民召,王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靳民召,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王荣娟,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靳民召诉被告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向靳民召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靳民召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靳民召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靳民召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